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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莒南县商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标准餐饮服务环节油饼油条等食物含铝食物增加剂运用行为的提示劝诫函

发布时间:2023-10-11 02:22:47  新闻来源:半岛体育官网注册


  为严厉执行食物安全主体职责,标准餐饮服务环节油饼油条等食物含铝食物增加剂运用行为,不断的进步食物安全水平,促进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劝诫如下:

  严厉执行食物增加剂收购索证索票、查验记载及储存、运用准则,保证购进的含铝食物增加剂契合食物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运营单位在运用含铝食物增加剂时,要做到专柜寄存,专册记载,装备专用计量用具,严厉依照GB 2760-2014《食物安全国家标准食物增加剂运用标准》中“铝的残留量≤100 mg/kg(干样品,以Al计)”的定量要求,核算加工制造油条油饼等产品时含铝食物增加剂的最大运用量,填写《含铝食物增加剂运用说明》,并在明显方位粘贴。

  餐饮服务运营单位要依照标准进行食物储存、加工制造等活动,采纳比较有用办法防控食物蜕变和穿插污染。不超范围、超定量运用含铝食物增加剂,不增加非食用物质。倡议餐饮单位运用不含铝食物增加剂。

  运用食物增加剂的餐饮服务运营单位要认线《食物安全国家标准 食物增加剂运用标准》等规则展开食物安全自查,采纳比较有用办法消除食物安全危险危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食物生产运营者生产运营超范围、超定量运用食物增加剂的食物,依法施行以下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运营的食物、食物增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违法运营的食物、食物增加剂货值金额缺乏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许可证。

  根据《山东省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和食物摊点管理条例》,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和食物摊点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物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运营的食物,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运营的东西、设备、质料等物品,对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物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挂号、存案机关撤消挂号证、刊出信息公示卡。

  自本劝诫函发布之日起,相关餐饮服务运营单位要仔细对照提示劝诫要求,及时展开自查整改,标准含铝增加剂运用行为。商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查看和抽检力度,对情节严重、多次超定量运用含铝增加剂的餐饮服务运营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山东省食物小作坊小餐饮和食物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则法律法规依法从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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