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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摘要

来源:半岛体育官网注册    发布时间:2023-09-01 20:56:18
   详细介绍

  经营范围:硫酸、发烟硫酸生产。H-酸(H-酸单钠盐)、K酸、氯磺酸、对位酯、高品质γ酸制造;同时副产芒硝、亚硫酸钠、R盐;非金属矿产品营销售卖(国家限定或禁止企业经营的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江苏明盛70%的股权,截止2020年12月31日,江苏明盛经审计的资产总额46,089.26万元,负债总金额29,567.60万元,净资产16,521.67万元,营业收入2,447.29万元,净利润-13,460.02万元,资产负债率64.15%。

  截止2021年3月31日,江苏明盛资产总额44,259.18万元,负债总金额30,568.91万元,净资产13,690.28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2,831.39万元,资产负债率69.07%。(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营范围:染料及中间体(含危险化学品:亚硝基硫酸、2-氯-4-硝基苯胺、2,6-二氯对硝基苯胺、2,4-二硝基苯酚)、硫酸铵制造;经营或代理本公司产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江苏远征100%的股权,截止2020年12月31日,江苏远征经审计的资产总额46,945.50万元,负债总金额15,448.64万元,净资产31,496.86万元,营业收入2,393.55万元,净利润-6,867.53万元,资产负债率32.91%。

  截止2021年3月31日,江苏远征资产总额45,713.15万元,负债总金额16,853.10万元,净资产28,860.05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2,636.81万元,资产负债率36.87%。(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营范围:化工产品生产〔加氢还原系列新产品、化工中间体系列新产品、染料系列产品、分散剂(减水剂)、硫酸、3,4-二氯苯胺、间苯二胺、间苯二酚、对苯二酚、发烟硫酸、1-萘胺、对硝基氯苯、对硝基苯胺、盐酸、氢溴酸、邻硝基氯苯、氨水、氢气、二氯硝基苯、硝基苯、间二硝基苯、对二硝基苯、邻二硝基苯、苯磺酰胺〕。化工科学技术产品研究;溴氨酸钠盐生产;化工产品营销售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江苏和利瑞100%的股权,截止2020年12月31日,江苏和利瑞经审计的资产总额26,374.00万元,负债总金额18,030.91万元,净资产8,343.08万元,营业收入2,313.57万元,净利润-5,632.17万元,资产负债率68.37%。

  截止2021年3月31日,江苏和利瑞资产总额24,588.29万元,负债总金额18,178.82万元,净资产6,409.47万元,营业收入38.46万元,净利润-1,933.62万元,资产负债率73.93%。(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直接持有约克夏化工控股有限公司60%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闰土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约克夏化工控股有限公司30%股权。

  截止2020年12月31日,约克夏控股(合并报表)经审计的资产总额81,277.84万元,负债总金额33,965.46万元,净资产47,312.39万元,营业收入89,367.25万元,净利润5,728.02万元,资产负债率41.79%。

  截止2021年3月31日,约克夏控股(合并报表)资产总额83,840.34万元,负债总金额34,622.02万元,净资产49,218.33万元,营业收入28,464.64万元,净利润1,905.94万元,资产负债率41.30%。(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反应性染料、分散染料、酸性染料、阳离子染料、助剂(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销售自产产品。(生产在下设车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约克夏化工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约克夏浙江100%的股权,公司直接持有约克夏化工控股有限公司60%股权,通过全资子公司闰土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约克夏化工控股有限公司30%股权。

  截止2020年12月31日,约克夏浙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69,656.32万元,负债总金额22,669.02万元,净资产46,987.29万元,营业收入76,723.08万元,净利润6,333.83万元,资产负债率32.54%。(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截止2021年3月31日,约克夏浙江资产总额69,429.33万元,负债总金额20,276.29万元,净资产49,153.04万元,营业收入25,789.84万元,净利润2,165.75万元,资产负债率29.20%。(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经营范围:生产:活性系列染料,销售自产产品。不带储存设施经营(票据);N,N-二甲基-丙二胺、活性炭、过氧化氢(含量80%]、乙酸酐、丁烯二酸酐[顺式]、邻苯二甲酸酐、氰脲酰氯、氢氧化钠、氢氧化锂、氨溶液[10%5%](详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出口贸易批发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等专项管理的商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瑞华化工75%的股权,吉玛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瑞华化工25%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闰土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持有吉玛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

  经营范围:年产:硫酸8万吨、保险粉(连二亚硫酸钠)10万吨、发烟硫酸2万吨、二氧化硫5万吨、硫酸二甲酯4万吨、对硝基苯酚120吨、乙酸溶液(20%)1560吨、对氨基苯甲醚5000吨、对硝基苯甲醚6300吨,年回收:3-氯丙烯600吨、甲醇102500吨、乙酸溶液(70%)1788吨;(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2-氨基-4-乙酰氨基苯甲醚(还原物7000吨)、木质素1.5万吨、分散剂1万吨、减水剂1万吨、N,N-二烯丙基-2-甲氧基-5-乙酰氨基苯胺、亚硫酸钠、焦亚硫酸钠;销售自产产品;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嘉成化工100%的股权,截止2020年12月31日,嘉成化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67,446.83万元,负债总金额8,434.64万元,净资产59,012.19万元,营业收入53,176.49万元,净利润4,535.17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2.51%。

  截止2021年3月31日,嘉成化工资产总额70,706.68万元,负债总金额11,011.21万元,净资产59,695.46万元,营业收入14,165.36 万元,净利润683.28万元,资产负债率15.57%。(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上述核定的担保额度仅为公司可提供的担保额度,具体发生的担保金额,公司将在担保发生后及时给予披露。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本次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该期限内授权董事长签署担保协议文件。如公司对上述子(孙)公司实际发生担保后的一笔或多笔担保余额存续期超过了决议有效期,则对上述一笔或多笔担保余额的决议有效期顺延至下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至。

  截止到2021年3月31日,公司对外核定的担保总额为4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5.14%(以上核定的担保总额已于2020年4月22日到期),本次公司对外核定的担保总额为7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8.41%。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公司本身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为6,570万元(均为公司对控股孙企业来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0.72%,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况。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以及控股孙企业来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考虑到公司下属子公司建设及经营需要,并结合上述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信状况后,董事会同意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核定担保额度。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做担保额度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为支持子公司以及控股孙公司发展,为其提供合理的担保额度,相关子公司、孙公司资信情况良好,该担保事项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子公司及控股孙企业来提供担保额度,是为了支持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会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为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做担保额度,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依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一定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细情况如下: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修订颁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财会〔2018〕35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和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及其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 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常规使用的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常规使用的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依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做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或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的议案》,为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规划利用短期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收益,赞同公司在确保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及资金流动性、安全性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含合伙企业)及控股子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10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或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投资目的: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为进一步提升公司短期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2、购买额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含合伙企业)及控股子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10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或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3、投资品种:公司拟购买的保本型或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包括银行结构性存款、证券公司发行的收益凭证等,其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上述投资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证券投资品种和衍生品交易品种。

  4、资金来源: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含合伙企业)及控股子公司的自有闲置资金。

  5、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如单笔投资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之日止。

  1、为控制风险,公司本次拟购买的理财产品为保本型或固定收益型,其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

  3、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购买的保本型或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并及时分析和跟踪相关产品的进展情况,如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考核部负责对所购买的保本型或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进行审计监督,对所投产品进行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并在每个季度末对各项投资进行全面审查;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所购买的保本型或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或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是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2、公司拟购买的保本型或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其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提升公司短期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监事会认为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及资金流动性、安全性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含合伙企业)及控股子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10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或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主要涉及银行结构性存款、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等产品,其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受托方为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而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诚信记录、经营和财务状况正常情况下均较好,同时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健全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在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进行相关理财投资。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及资金流动性、安全性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含合伙企业)及控股子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10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或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主要涉及银行结构性存款、证券公司收益凭证等产品,其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进行相关理财投资。

  3、独立董事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或固定收益型打理财产的产品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含合伙企业)及控股子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8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投资目的:在确保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充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效益,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2、投资额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含合伙企业)及控股子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8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其中:计划使用不超过6亿元购买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使用不超过2亿元进行股票、债券、基金等产品的投资。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投资额度。

  3、投资品种:投资品种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定义的“证券投资”所认定的品种,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但下列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

  (3)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4、资金来源: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含合伙企业)及控股子公司的自有闲置资金。

  5、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如单笔投资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之日止。

  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公司在充分保障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投资。按照投资稳健性原则,本次投资以购买银行、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发行的的理财产品为主,同时,基于对国内资本市场的长期看好,结合公司自身资金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能力等因素,在确保投资风险合理可控、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计划使用不超过2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股票、债券、基金等产品的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本次公司拟投资的品种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针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拟定如下措施: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各类别品种的投资金额严格按照董事会审批的额度进行操作;

  2、公司将及时根据证券市场环境的变化,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工作,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及规模,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严控投资风险;

  3、公司已制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对证券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批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方面作出了规定,防范投资风险。

  4、公司审计考核部负责对所进行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对所投产品做事前审核、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并在每个季度末对各项投资进行全面审查;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所投产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1、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是在确保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2、通过进行适度的证券投资理财,提升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监事会认为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含合伙企业)及控股子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8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其中按照投资稳健性原则,主要以购买银行、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为主,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同时公司制定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过程中公司将及时根据证券市场环境的变化,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工作,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规模,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对应的保全措施,严控投资风险。监事会同意公司在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择机进行相关投资。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内控制度完善,在确保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含合伙企业)及控股子公司使用合计不超过8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其中按照投资稳健性原则,主要以购买银行、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为主,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会影响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在投资过程中公司将及时根据证券市场环境的变化,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工作,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规模,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严控投资风险。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择机进行有关投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赞同公司、全资子公司(包含合伙企业)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或等值外币金额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和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管理需求。公司外贸进出口业务收入已形成一定规模,为了规避汇率波动风险,锁定外贸销售商品利润和进口原料成本,遵循谨慎原则,公司拟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业务,规避汇率等波动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公司仅与经营稳健、资信良好、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以规避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品种,仅限于建立在真实需求背景下,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汇率相关金融衍生品,主要为远期结售汇金融衍生品。

  根据公司《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或等值外币金额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以上额度的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决议有效期,则决议的有效期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之日止。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一一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1、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是为了满足经营管理需求,可以锁定未来时点的交易成本或收益,能够规避相关风险。

  2、公司已制订《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操作程序及后续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能够有效规范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控制交易风险。

  3、公司及子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有效期内和拟定额度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不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1、价格波动风险:可能产生因标的汇率等市场价格波动而造成金融衍生品价格变动而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内部控制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4、履约风险: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而带来的风险。

  5、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1、明确金融衍生品交易原则:公司不进行单纯以投机和套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在真实需求背景下,从事与营运活动有关的汇率相关金融衍生品,以规避汇率波动对营运活动风险影响。

  2、制度建设:公司已建立了《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及相关作业制度,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操作原则、交易审批权限、操作程序、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做出了明确规定,能够有效规范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控制交易风险。

  3、产品选择:公司仅进行汇率及利率相关金融衍生品交易,并考虑评估交易商品在市场上需具备一般性、普遍性,以确保各项交易到期时能顺利完成交割作业。

  4、交易对手管理:公司将慎重选择信用良好、规模较大,并能提供专业资讯的金融机构为交易对象。公司仅与经营稳健、资信良好、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以规避可能产生的信用风险。

  5、专人负责:由公司管理层代表、公司财务部门、证券部、投资部、审计部、法务部等相关部门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前的风险评估,分析交易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负责交易的具体操作办理,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上报风险评估变化情况并提出可行的应急止损措施。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制定了《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加强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开展远期结售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监事会赞同公司在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因经营管理需求,规避汇率等变动风险,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已制定《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加强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本次董事会批准额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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